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馬青宏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權人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權人之財產為存款新台幣( 下同)265,000元、1994年份汽車乙輛及1999年份重型機車乙輛,而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31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僅就前開存款進行分配,其餘財產不予處分,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僅為現金265,000 元,故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