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27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98年度司字第127 號選任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27號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98年度司字第127 號選任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