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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6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6號

債務人
陳昶霖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許琇雯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蔡吉安
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債務人所提之台北縣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成數為百分之百,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於民國98年12月3 日上午10時於本院舉行之詢問庭中,經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局全體出席,及全體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方式,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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