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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9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9號

原告
葉麥順妹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被告
麥良臺
被告
麥良仁
被告
麥良進
被告
麥良田
被告
麥慧玉
被告
麥松秀
被告
麥廖綉玉
被告
麥淑怡
被告
麥嫣月
被告
麥良辰
被告
麥嫣美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麥嫣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被告麥良臺、麥良辰、麥淑怡、麥嫣月、麥嫣寶、麥嫣美、麥慧玉應將坐落桃園縣新屋鄉○○段781地號土地,於民國92年10月27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公同共有96 / 10000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應將其等被繼承人麥如祥就前開土地於民國58年5 月23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為1/2 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麥良臺、麥良辰、麥淑怡、麥嫣月、麥嫣寶、麥嫣美、麥慧玉應將坐落桃園縣新屋鄉○○段781 地號土地,於民國92年10月27 日 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公同共有96 / 10000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應將其等被繼承人麥如祥就前開土地於民國58 年5月23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為96/10000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主文欄第九項關於「被告麥廖綉玉應將坐落桃園縣新屋鄉○○段778 地號土地,於民國94年5 月6 號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1/200 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應將其被繼承人麥清本就前開土地於民國58年5 月23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為1/200 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麥廖綉玉應將坐落桃園縣新屋鄉○○段789地號土地,於民國94年5 月6 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1/200 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應將其被繼承人麥清本就前開土地於民國58年5 月23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為1/200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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