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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72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強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與原告甲○○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72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應補正之事項:

1.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7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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