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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
桃園縣平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2 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9年9 月2 日送達於上訴人2 人,上訴人至遲應於99年9 月9 日前補繳裁判費,惟上訴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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