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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他字第14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他字第14號

原告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理由

一、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57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30日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即97年度救字第36號),而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5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本案訴訟,已經本院於97年11月28日判決原告全部勝訴在案,因兩造均未上訴而於98年1 月5 日判決確定,依上開判決,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全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原告於第一審所免繳納之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34,957元(即以訴訟標的金額3,421,710 元計算之裁判費),故應由被告連帶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他字第1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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