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他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他字第14號
- 原告
- 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桐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理由
一、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57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30日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即97年度救字第36號),而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5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本案訴訟,已經本院於97年11月28日判決原告全部勝訴在案,因兩造均未上訴而於98年1 月5 日判決確定,依上開判決,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全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原告於第一審所免繳納之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34,957元(即以訴訟標的金額3,421,710 元計算之裁判費),故應由被告連帶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