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084號債 權 人 郭時坤即坤旺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