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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2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7285號

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系爭票號YA0000000 號支票係由「弘日昇企業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乙○○以個人名義所簽發,有債權人提出之系爭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債務人乙○○既未於上開支票上簽名而為發票人或背書人,債權人請求其給付票款自屬無據,依上開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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