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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5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535號

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業經台北縣林口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核定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台北縣林口鄉調解委員會98年民調字0087號之調解書影本在卷可稽,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53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