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5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535號
- 債權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業經台北縣林口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核定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台北縣林口鄉調解委員會98年民調字0087號之調解書影本在卷可稽,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