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366號債 權 人 立泰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請求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