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5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565號
- 債權人
-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川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並表明正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暨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裁定已於98年12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