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475號聲 請 人 豐正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 │支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47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謝陳芬香 │大溪鎮農會 │98年5月31日 │9,660元 │FA一0五五九四│ │ │1 │ │ │ │ │三 │ │ ├─┼─────────┼─────────┼───────────┼────────┼────────┼──┤ │00│許秉富 │台企銀行大溪分行 │98年6月20日 │19,824元 │AW0五五九七一│ │ │2 │ │ │ │ │三 │ │ ├─┼─────────┼─────────┼───────────┼────────┼────────┼──┤ │00│碩山實業有限公司 │台企銀行大溪分行 │98年6月10日 │7,035元 │AW0六二一九一│ │ │3 │ │ │ │ │五 │ │ ├─┼─────────┼─────────┼───────────┼────────┼────────┼──┤ │00│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渣打銀行瑞豐分行 │98年5月31日 │1,700元 │AA三五九三二五│ │ │4 │司 │ │ │ │六 │ │ ├─┼─────────┼─────────┼───────────┼────────┼────────┼──┤ │00│基欣砂石行 吳德裕 │渣打銀行瑞豐分行 │98年5月30日 │11,700元 │AA三五六七八一│ │ │5 │ │ │ │ │三 │ │ ├─┼─────────┼─────────┼───────────┼────────┼────────┼──┤ │00│基欣砂石行 吳德裕 │渣打銀行瑞豐分行 │98年5月30日 │13,000元 │AA三五六七八一│ │ │6 │ │ │ │ │四 │ │ ├─┼─────────┼─────────┼───────────┼────────┼────────┼──┤ │00│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華南銀行八德分行 │98年6月17日 │27,000元 │XC六五六一二八│ │ │7 │有限公司 楊進連 │ │ │ │六 │ │ ├─┼─────────┼─────────┼───────────┼────────┼────────┼──┤ │00│騰逸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八德分行 │98年6月20日 │13,100元 │XC六五七八八0│ │ │8 │鄭智陽 │ │ │ │七 │ │ ├─┼─────────┼─────────┼───────────┼────────┼────────┼──┤ │00│林丕崑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98年5月31日 │13,000元 │TB五九一六五0│ │ │9 │ │ │ │ │八 │ │ ├─┼─────────┼─────────┼───────────┼────────┼────────┼──┤ │01│楊麗秋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98年5月31日 │4,043元 │YA二0五八三七│ │ │0 │ │ │ │ │0 │ │ ├─┼─────────┼─────────┼───────────┼────────┼────────┼──┤ │01│欣明鑄造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內壢分行 │98年6月10日 │2,835元 │AA五二一六二一│ │ │1 │司 │ │ │ │九 │ │ ├─┼─────────┼─────────┼───────────┼────────┼────────┼──┤ │01│郁鵬運通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建國分行 │98年6月15日 │37,303元 │AC五七三八五九│ │ │2 │ │ │ │ │四 │ │ ├─┼─────────┼─────────┼───────────┼────────┼────────┼──┤ │01│仁鴻企業社 │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98年6月7日 │6,668元 │EN三六七七00│ │ │3 │ │ │ │ │六 │ │ ├─┼─────────┼─────────┼───────────┼────────┼────────┼──┤ │01│仁鴻企業社 │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98年7月7日 │3,308元 │EN三六七七0一│ │ │4 │ │ │ │ │四 │ │ ├─┼─────────┼─────────┼───────────┼────────┼────────┼──┤ │01│源生陶瓷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98年7月15日 │69,195元 │IC五0三三九五│ │ │5 │司 │ │ │ │九 │ │ ├─┼─────────┼─────────┼───────────┼────────┼────────┼──┤ │01│金溢順輪胎有限公司│萬泰銀行桃園分行 │98年6月12日 │129,000元 │AJ二二七六四三│ │ │6 │ │ │ │ │三 │ │ ├─┼─────────┼─────────┼───────────┼────────┼────────┼──┤ │01│建輻慶企業股份有限│兆豐銀行桃興分行 │98年6月30日 │19,320元 │TC000九二四│ │ │7 │公司 │ │ │ │五 │ │ ├─┼─────────┼─────────┼───────────┼────────┼────────┼──┤ │01│古桂蓮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98年5月28日 │5,880元 │AC0七七七二九│ │ │8 │ │ │ │ │五 │ │ ├─┼─────────┼─────────┼───────────┼────────┼────────┼──┤ │01│成易汽車貨運有限公│聯邦銀行大竹分行 │98年6月10日 │3,150元 │0000000 │ │ │9 │司 │ │ │ │ │ │ ├─┼─────────┼─────────┼───────────┼────────┼────────┼──┤ │02│許詩福 │大園鄉農會 │98年7月30日 │27,400元 │FA0八二三0四│ │ │0 │ │ │ │ │三 │ │ ├─┼─────────┼─────────┼───────────┼────────┼────────┼──┤ │02│泰安輪胎行 吳國賢 │渣打銀行大園分行 │98年5月31日 │50,800元 │AA四二七二七九│ │ │1 │ │ │ │ │四 │ │ ├─┼─────────┼─────────┼───────────┼────────┼────────┼──┤ │02│橡石有限公司 鄭榮 │渣打銀行觀音分行 │98年6月10日 │21,600元 │AA三六七二三八│ │ │2 │輝 │ │ │ │二 │ │ ├─┼─────────┼─────────┼───────────┼────────┼────────┼──┤ │02│益泰起重工程行 邱 │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98年7月30日 │29,558元 │AC四九八一二0│ │ │3 │麗瓊 │ │ │ │三 │ │ ├─┼─────────┼─────────┼───────────┼────────┼────────┼──┤ │02│益泰起重工程行 邱 │臺灣銀行 南崁分行 │98年5月30日 │23,205元 │AC四九八00七│ │ │4 │麗瓊 │ │ │ │三 │ │ ├─┼─────────┼─────────┼───────────┼────────┼────────┼──┤ │02│大發輪胎行 戴進發 │台企銀行 南崁分行 │98年6月10日 │193,300元 │AW一0二0九三│ │ │5 │ │ │ │ │0 │ │ ├─┼─────────┼─────────┼───────────┼────────┼────────┼──┤ │02│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玉山銀行林口分行 │98年6月30日 │28,000元 │AA一六九八九一│ │ │6 │公司 │ │ │ │0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蘇萱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