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馬青宏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棠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債權人
-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經天瑞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景璇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田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債權人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展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韋力行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東章一
- 債權人
-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權人之財產為存款新台幣( 下同)265,000元、1994年份汽車乙輛及1999年份重型機車乙輛,而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31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僅就前開存款進行分配,其餘財產不予處分,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僅為現金265,000 元,故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