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20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丁○○即劉月環
- 被告
- 總統府
- 法定代理人
- 廖了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8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至原告雖併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98年7 月23日以98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駁回;嗣原告對此裁定提起抗告,惟因未繳納抗告費,仍經本院於98年9 月11日裁定駁回其抗告,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