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8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855號
- 原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本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原告旋於98年11月5 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98年11月17日以98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98年12月29日裁定駁回抗告,該項駁回裁定於99年1 月7 日送達原告,業於99年1 月18日確定。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迄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