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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郭琇玲華奕超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77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曾秀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錢漢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77號判決就拆屋還地部分漏未判決等語。但查,聲請人於上訴時雖曾追加拆屋還地之聲明,然該拆屋還地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560 元(鐵皮建物面積63.16 平方公尺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000元),聲請人若為訴之追加,將致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人不得為該訴之追加。而經本院就上開事項對聲請人為闡明後,聲請人業於100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陳明不再追加拆屋還地部分,將另行起訴請求等語(見本院卷第114 頁),故本院就拆屋還地部分自無審理之必要。準此,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77號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之裁判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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