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34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益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四七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捌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文規定。又按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其目的在阻止債權人實施假扣押,故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為免假扣押而提供擔保者,嗣後該假扣押裁定被廢棄確定、或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程序,因假扣押執行程序已不存在,無阻止執行之問題,應認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之擔保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27 號、88年度台抗字第190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20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後,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簡稱板橋地院)以98年度司執全字第857 號假扣押執行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嗣聲請人除不服提起抗告外,並依上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5,178,000 元為反擔保金,並以板橋地院98年度存字第1473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執行;繼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於本院之聲請而告確定在案,爰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207號假扣押裁定,以板橋地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857 號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嗣聲請人以板橋地院98年度存字第1473號提存事件提存5,178,000 元供擔保免為假扣押,並對上開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抗字第970 號裁定廢棄上開假扣押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於本院假扣押之聲請後,相對人未提起再抗告而告確定在案之事實,除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書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含抗告卷)、提存卷及假扣押執行卷,查核屬實。是相對人即債權人既經裁定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確定,揆揭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應認聲請人即債務人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