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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4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張天民林曉芳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49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彭恢華

上列聲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聲字第1849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12月29日裁定提起「聲明異議狀(申請法官迴避)」,觀諸上開「聲明異議狀(申請法官迴避)」記載:「異議主旨:爰依大院97.12.29日法官裁定本件(抗議及申請法官迴避)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但本人認為有議,聲明如后。」、「…足證法官未曾調閱任何事實、證物,做出本件裁定,是無憑據裁定,有違真實發現。」等語,顯見上列聲請人係就本院97年12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天民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49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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