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49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彭恢華
上列聲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聲字第1849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12月29日裁定提起「聲明異議狀(申請法官迴避)」,觀諸上開「聲明異議狀(申請法官迴避)」記載:「異議主旨:爰依大院97.12.29日法官裁定本件(抗議及申請法官迴避)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但本人認為有議,聲明如后。」、「…足證法官未曾調閱任何事實、證物,做出本件裁定,是無憑據裁定,有違真實發現。」等語,顯見上列聲請人係就本院97年12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