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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95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7年12月31日98年度訴字第189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1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2 月8 日及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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