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95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7年12月31日98年度訴字第189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1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2 月8 日及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