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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即原告
甲○○
即原告
兼上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一、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797 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應補正之事項:

1.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

2.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90,986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7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