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兼上2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一、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797 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應補正之事項:
1.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
2.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90,986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