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0號
- 原告
- 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長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186,169元,應繳裁判費242,47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241,972 元,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