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蔡文仁即弘暐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被偷,前經聲請本院
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4 月3 日刊登
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9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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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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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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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穩弘科技股份有限公│永豐銀行林口分行 │98年3月31日 │50,610元 │AB八一八八八0│ │
│ │司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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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