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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89號

聲請人
蔡文仁即弘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被偷,前經聲請本院
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4 月3 日刊登
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9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8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穩弘科技股份有限公│永豐銀行林口分行  │98年3月31日           │50,610元        │AB八一八八八0│    │
│  │司                │                  │                      │                │一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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