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89號聲 請 人 蔡文仁即弘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被偷,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4 月3 日刊登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8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穩弘科技股份有限公│永豐銀行林口分行 │98年3月31日 │50,610元 │AB八一八八八0│ │ │ │司 │ │ │ │一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