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雍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文植
- 即原告
- 陳聯照
- 即原告
- 田德祥
- 即原告
- 黃棚旺
- 即原告
- 呂阿安
- 即原告
- 何進火
- 即原告
- 徐賢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清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全部上訴,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1 萬2,018 元(即上開判決「附表一- 原告各項請求明細表」合計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3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及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