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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萬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雍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文植
即原告
陳聯照
即原告
田德祥
即原告
黃棚旺
即原告
呂阿安
即原告
何進火
即原告
徐賢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全部上訴,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1 萬2,018 元(即上開判決「附表一- 原告各項請求明細表」合計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3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及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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