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82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劉楷律師
- 相對人
- 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傑公司)之清算人,前向鈞院呈報就任,業經鈞院95年度司字第208 號備查在案,後經鈞院99年度司字第83號准予展期清算至民國99年10月23日止,惟因龍傑公司財務結算尚在進行中,未能如期完成清算程序,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5年10月24日就任龍傑公司解散後清算程序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208 號函准予備查,然因龍傑公司財務結算尚在進行中,前經本院裁定准予展期清算至99年10月23日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字第83號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是以准其清算程序展期至100 年4 月23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