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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38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3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 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本公司目前仍有部分事務未完結,清算所得申報至今尚未完成,無法於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之事由,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146 號聲報清算人、98年度司字第306 號展期清算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期間應准自99年5 月14日起續予展延6 個月至99年11月13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38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