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韓佩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琪成間債務人異議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琪成間債務人異議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