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 被上訴人
- 乙○○原名蔣珠莉.
一、按提起訴訟時,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否則其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查被上訴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上訴人甲○○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875 號),惟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萬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被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70 元,然未據被上訴人於原審補繳,本件原審判決後(99年度桃簡字第304號),上訴人已合法提起上訴,被上訴人自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7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