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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3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葉芯如
訴訟代理人
葉佳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阿德

      陳清萬

      陳秀鳳

      陳詹月桃

      陳瑞琪

      陳盛宗

      陳盛裕

      陳盛坤

      陳連任

      陳連瑞

      陳文振

      陳文哲

      許雪貞

      陳文宣

      陳雅雯

      陳富翊

      陳連敏

      陳昱守

      陳阿成

      陳昱丞

      陳阿陽

      陳英富

      陳博濤(即陳黃善妹.

      陳曼莉(即陳黃善妹.

      陳龍行(即陳黃善妹.

      呂陳阿梅(即陳黃善.

      徐嘉鴻(即陳黃善妹.

      徐禕婕(即陳黃善妹.

      陳羽凡(即陳黃善妹.

      陳秀珍(即陳黃善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8 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3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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