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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03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03號

聲請人
賴昌民
相對人
永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永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年五月六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334 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永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謙公司)之清算人,前已依法聲請准予展期清算6 個月至99年11月6 日止;現因永謙公司現存之不動產分別於87年、88年間經稅捐單位為禁止處分之限制登記,且依法規定不得以實物抵繳稅款,而須經行政執行處拍賣,以拍賣所得清償欠稅,惟聲請人迄今尚未收受行政執行處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通知,且行政執行處一旦進行拍賣程序,所需時程冗長,為免清算無法如期完結,故請准再予將清算期限展期6 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永謙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准予展期清算至99年11月6 日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1年度司字第69號、93年度司字第60號、94年度司字第229 號卷宗核閱屬實。又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99年11月7 日起展延6 個月至100年5 月6 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0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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