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債 務 人 徐麒翔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光榮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鍾世維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代 理 人 張晏銓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市原進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135 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參酌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歸屬清單所示,債務人名下雖有勝德國際研發股份有限公司投資22,220股,惟經本院函詢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債務人無任何股票明細、餘額。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