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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08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4087號

聲請人
宗瑩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正(一)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二)本票原本(三)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有誤,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提示日後起算)(四)請表明當事人欄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民國99年8 月25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9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087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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