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0號上 訴 人 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生 被 上訴人 旺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正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