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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郭琇玲魏于傑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被上訴人
乙○○原名蔣珠莉.

一、按提起訴訟時,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否則其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查被上訴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上訴人甲○○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875 號),惟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萬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被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70 元,然未據被上訴人於原審補繳,本件原審判決後(99年度桃簡字第304號),上訴人已合法提起上訴,被上訴人自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7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7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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