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羅珮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丙○○」記載,應更正為「羅珮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憑,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