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30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羅自坤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簡元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本院所為99年度訴字第123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令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3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本院所為99年度訴字第123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令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