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湶瞬
一、上當事人與被告博國通運有限公司、陳萬年、博駿交通有限公司、博鴻通運有限公司、博連通運有限公司以及吳麗淑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22,857,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9,7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狀,並提出繕本六份逕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