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6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彭永志即盛勝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永志即盛勝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彭永志即盛勝商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0,495 元,應繳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