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芯如
- 訴訟代理人
- 葉佳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阿德
陳清萬
陳秀鳳
陳詹月桃
陳瑞琪
陳盛宗
陳盛裕
陳盛坤
陳連任
陳連瑞
陳文振
陳文哲
許雪貞
陳文宣
陳雅雯
陳富翊
陳連敏
陳昱守
陳阿成
陳昱丞
陳阿陽
陳英富
陳博濤(即陳黃善妹.
陳曼莉(即陳黃善妹.
陳龍行(即陳黃善妹.
呂陳阿梅(即陳黃善.
徐嘉鴻(即陳黃善妹.
徐禕婕(即陳黃善妹.
陳羽凡(即陳黃善妹.
陳秀珍(即陳黃善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8 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