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95號原 告 張謙明 被 告 昶榮寶麗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彩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榮寶麗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昶榮寶麗龍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4,000 元,應繳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