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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范明達
  • 法定代理人
    鍾彩瑀

  • 上訴人
    昶榮寶麗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張謙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95號上 訴 人 昶榮寶麗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彩瑀 被 上訴人 張謙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9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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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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