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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95號

上訴人
昶榮寶麗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彩瑀
被上訴人
張謙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9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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