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95號上 訴 人 昶榮寶麗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彩瑀 被 上訴人 張謙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9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