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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03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04月0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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