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3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65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