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抗告人
- 張瑞堂 (即原告)
- 相對人
- 美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順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美堅公司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2 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參仟零捌拾參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肆仟貳佰零貳元。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其在第一審起訴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就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原則上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抗告人)於第一審起訴時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億3,083 萬5,600 元(見本院卷一第12頁至1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 萬4,202 元。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認定抗告人上訴利益金額為1 億6,187 萬5,795 元,於法不合,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依首揭說明,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