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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抗告人
張瑞堂 (即原告)
相對人
美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張順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美堅公司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2 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參仟零捌拾參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肆仟貳佰零貳元。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其在第一審起訴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就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原則上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抗告人)於第一審起訴時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億3,083 萬5,600 元(見本院卷一第12頁至1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 萬4,202 元。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認定抗告人上訴利益金額為1 億6,187 萬5,795 元,於法不合,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依首揭說明,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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