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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確認股票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林傳哲律師

       謝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票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深坑鄉○○路○段173 號,被告丙○○住所地係在台北縣石門鄉老梅村19鄰七股10之6 號,被告乙○○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53巷5 樓之2 ,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第20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士林或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票所有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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