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 原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方智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傳哲律師
謝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票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深坑鄉○○路○段173 號,被告丙○○住所地係在台北縣石門鄉老梅村19鄰七股10之6 號,被告乙○○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53巷5 樓之2 ,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第20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士林或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