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上 訴 人(兼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茂生
- 即被告
- 被 上訴 人(兼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泰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287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被告李茂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千萬元(按因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民國100 年01月起至民國117 年12月止,按每半年即於每年一月、七月間分別給付原告50萬元;而上開給付期間為2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 千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被告繳納(至被上訴人兼上訴人即原告亦提起上訴,惟因其業經本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在案,其效力及於上訴,故原告依法得暫免裁判費之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