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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上 訴 人(兼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茂生
即被告
被 上訴 人(兼上訴人)
即原告
李泰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287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被告李茂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千萬元(按因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民國100 年01月起至民國117 年12月止,按每半年即於每年一月、七月間分別給付原告50萬元;而上開給付期間為2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 千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被告繳納(至被上訴人兼上訴人即原告亦提起上訴,惟因其業經本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在案,其效力及於上訴,故原告依法得暫免裁判費之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7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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