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 上訴人
-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永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4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668 萬1,746 元,反訴部分為197 萬5,728 元,應分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為10萬846 元、3 萬90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