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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上訴人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4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668 萬1,746 元,反訴部分為197 萬5,728 元,應分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為10萬846 元、3 萬90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4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