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庚○○
- 被告
- 丙○○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丁○○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戊○○
辛○○
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99年9 月8 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至遲應於99年9 月15日前補繳裁判費,惟上訴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