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0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0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林秀卿 │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98年7月7日 │1,840元 │0000000 │ │ │1 │ │行 │ │ │ │ │ ├─┼─────────┼─────────┼───────────┼────────┼────────┼──┤ │00│林秀卿 │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98年7月9日 │1,986元 │0000000 │ │ │2 │ │行 │ │ │ │ │ ├─┼─────────┼─────────┼───────────┼────────┼────────┼──┤ │00│呂德馨 │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98年7月31日 │1,300元 │0000000 │ │ │3 │ │行 │ │ │ │ │ ├─┼─────────┼─────────┼───────────┼────────┼────────┼──┤ │00│信榮鑫機械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98年7月31日 │1,753元 │AW一一二四一八│ │ │4 │ │德分行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