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09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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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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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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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林秀卿 │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98年7月7日 │1,840元 │0000000 │ │
│1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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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林秀卿 │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98年7月9日 │1,986元 │0000000 │ │
│2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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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呂德馨 │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98年7月31日 │1,300元 │0000000 │ │
│3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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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信榮鑫機械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98年7月31日 │1,753元 │AW一一二四一八│ │
│4 │ │德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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