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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朱家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2號

上訴人
李進霖
訴訟代理人
李進春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黃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2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本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且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121 條第1 項、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並於上訴狀內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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