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2號
- 上訴人
- 李進霖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春
- 法定代理人
- 許榮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2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本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且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121 條第1 項、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並於上訴狀內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